消费者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发票, 又是在发生争议时裁决的主要依据。因此,在你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支付款项时,税法规定消费者有权索要发票,经营者不得拒绝。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发人深思的财产赔偿纠纷案,再次提醒消费者,购物时,一定莫忘索要真实的发票。
不久前的一天,消费者冯某来到郑州"摩托城",购买了一辆风速125两轮摩托车,并办理了机动车行车证,该车载明车主为冯某,此后不久, 冯某来到被告郑州三阳机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阳公司")办理了维修记录卡,并先后10次在三阳公司维修保养该车。但令冯某意想不到的是,该车骑了没有多久,就因摩托车的噪音较大和经常打不着火而不得不多次到三阳公司维修。三阳公司技术人员在维修时,发现冯某摩托车发动机的缸体有异样,内部零件磨损过度,经与冯某协商,冯某同意由三阳公司广州办事处对摩托车零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随后, 三阳公司对发动机零件进行了封存,但此时,冯某有点后悔,就将封存的发动机零件带走。
经过咨询, 冯某日前一纸诉状将三阳公司推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被告席上,要求三阳公司1+ 1进行赔偿,并要求三阳公司赔偿的二辆风速125摩托车中,其中一辆证件齐全,赔偿损失500元。此案在审理中,冯某向法院提供了自己购买摩托车时的购车发票,发票上盖有郑州市中州商场营业专用章,价格为2 8530元,但冯某所提供的购车发票上所加盖公章的郑州市中州商场,经法院核实,并不存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没有中州商场的注册登记。
根据调查结果,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原告冯某不能提供所购买摩托车的合法来源,且其所提供的购车发票亦不真实,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故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冯某的诉讼请求。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这里,当事人提供证据是作为一种诉讼义务来加以确定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在本案中,冯某作为原告,有义务提供证据来证明该摩托车确系在被告处购买,而发票作为一种购物凭证,其意义和作用就在于证实双方买卖关系的成立。冯某不能向法院提供原始的购车发票,被告也不承认,双方的买卖关系无从得以证明。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就意味者举不出证实证据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通过此案审理,法官给广大读者提个醒,作为一名消费者,在购物时一定要索取真实的发票,只有这样,消费者在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时,才能依靠发票依法获得赔偿。千万不要贪小利或因为一时的疏忽忘记索取发票,也不要因为是熟人抹不开面子而不好意思索取发票,从而失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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