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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中署名颠倒 原告差点说不清 审理中法官查明 被告照担责不误

  发布时间:2011-05-31 12:18:35


    俩女友关系不错,借钱也属正常,还钱也天经地义,但就在还钱上借钱人失去信义,久催不还不说,借钱人还利用借条上的署名位置颠倒,让被借钱人差点成了欠钱人。5月30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丁巧针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王红英借款31 5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今年33岁的王红英与同岁的丁巧针均是新郑市市民。俩人从小关系就好,一块上学,一块休学,又一块在社会上做服装生意,俩人好的跟一个人似的。可就是前年四月份发生的一件事,让俩人产生矛盾,关系紧张。

    那是2009年4月6日,丁巧针做买衣服生意,因资金周转困难,急用钱,就想到了同行的好友王红英。王红英见是好友借钱,二话没说,就从银行取出现金叁万壹仟伍佰元,丁巧针拿笔要写借条,王红英基于朋友信义,不让她写,在丁巧针坚持下写下一份借条,交给王红英,当时,王红英也没细看,就将借条装入挎包内,丁巧针还言明于2009年12月6日归还。

    时间一恍就过了2010年的春节,以往处于朋友义气,王红英不好意思向丁巧针催要借款,可现在自己因生意不景气,也要急用钱,就只好向丁巧针催要。这一要可好,丁巧针不是不接电话,就是和王红英躲猫猫。

    王红英多次催要无果后,凭借丁巧针写下的借据,一纸诉状将丁巧针告上法庭,要求丁巧针立即支付借款31 500元整。

    庭审中,丁巧针不慌不忙,反诉王红英借了自己31500元,当时王红英写下借据,自己处于朋友义气,没有要借据,仍然让王红英拿着,借据上写明的借款人与被借款人栏内一清二楚,不用多说,因此,自己非但没借王红英钱,王红英还欠自己31500元。

    审理中,法官经过认真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虽然在借条中“借款人”与“被借款人”栏原、被告署名位置颠倒,存在瑕疵,但从借据内容中可以认定被告丁巧针借原告王红英现金31500元的事实存在。

    根据原告起诉、举证、被告反诉与借据内容相互矛盾且提供不出合理相关证据、庭审陈述及对以上证据的分析与认证,法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 2009年4月6日,被告丁巧针借原告王红英现金31 500元,并约定于2009年12月6日归还,但被告至今未返还原告该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丁巧针借原告王红英现金31 5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据为证,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原告借款31500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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