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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大在读研究生盗窃 上大学读书为哪般

  发布时间:2011-05-31 10:25:37


    2011年5月25日,郑州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一名郑大研究生盗窃同窗手机和笔记本电脑的案件。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2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在郑州高新区郑大新校区篮球场,将放在篮球架下面的一部诺基亚手机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80元;随后,其又进入图书馆将放在书架上的一部OPPO牌手机和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1645元、笔记本电脑人民币351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且被告人是在读研究生,本着教育为目的的执法理念,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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