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今年39岁的邱某,是新郑一市民。初中毕业后,学了一门理发的技术。然而,在打拼了多年后,仍不满足于现状的她,总想着挣钱太慢,就开始想起歪招。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日,被告人邱某在新郑市某镇自己经营的按摩店内,容留卖淫女郭某与付某发生性关系,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给予其劳动教养一个月的处罚决定;2011年2月25日,被告人邱某再次在自己经营的按摩店内,容留卖淫女刘某与魏某发生性关系,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邱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容留卖淫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邱某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