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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转正”小三儿欲杀原配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1-05-30 16:03:57


    2010年6月的一天下午,郑州市某小区单元楼里,发出一声声呼救声:一女子正拿着水果刀捅向另一名女人,身旁还有一个嗷嗷待哺的小婴儿……是什么原因,会有如此深仇大恨。原因是身为“小三”的王芳,当不成“正室”,一怒之下动了杀死情人元配的想法。5月30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杀人案件做出一审判决。

    今年28岁的王芳是郑州一家食品公司的销售经理,2004年,由于业务上的关系认识了高伟。高伟,时年25岁,年纪轻轻就来郑州打拼多年,开了一家食品公司。二人由于工作上的关系,慢慢熟络起来,王芳也了解到,高伟早已成家,并有了一个孩子。随着认识的加深,高伟经常向王芳诉说,自己婚姻的不幸,妻子脾气不好,不理解自己,经常吵架。王芳慢慢对高伟产生了情愫,2009年9月,二人发展成了恋人关系。

    王芳刚开始,还沉浸在爱河里,对自己和高伟的生活状态也很满意。过了大半年后,王芳不再满足“偷情”的生活,她想光明正大和高伟生活在一起。此时,高伟和妻子小荷的第二个小孩也出生了,妻子小荷从高伟的手机、行踪观察到了蛛丝马迹,知道丈夫有了第三者。小荷大怒,一气之下将刚出世的孩子交给丈夫照看,并开始分居。

    高伟就将孩子带到王芳家,王芳就一边工作,一边照看孩子。

    2010年5月,王芳再次向高伟提出结婚的想法,高伟也答应了,同意和小荷离婚。可一个月过去了,高伟说,妻子不愿意离婚,事情没有任何进展。随着时间的慢慢推移,王芳越来越心急,觉得再这样下去不行,给高伟下了最后通牒:必须和妻子离婚。

    2010年6月13日,整整一天,王芳都联系不到高伟,打电话也不接。14日早上7点,王芳来到高伟和妻子的家,看到高伟的车就在楼底下停着,就知道,他昨晚在这边过夜了,怒火中烧。上楼敲开大门,果然,男朋友就在家中,二个女人一见面,立即发生争吵。小荷扬言绝对不会离婚,王芳也声称不会让小荷好过,并大骂高伟要求离婚。高伟急忙拉着王芳走了,回到家后,还一再保证,自己会和妻子离婚的,让黄芳再等等他。

    当天下午,高伟去上班了。黄芳在家越想越生气,自己辛苦付出这么多,还帮高伟带孩子,他却始终没有给个痛快话。她决定再去找小荷谈谈。

    下午3点,王芳拿着高伟落在家的钥匙和一把水果刀,又来到小荷的住处,用钥匙打开房门后,看到小荷正抱着孩子在卧室的床上坐着,小荷也看到了王芳,就在那一刻,王芳突然明白了,小荷是不会和高伟离婚了。她绝望了,进去后将房门反锁,并持刀捅向小荷,小荷极力反抗。王芳手持尖刀对被害人左肘窝、左前臂、右前臂、右手中指、右股下段等处连戳数刀,将其致伤,小荷一边呼救,一边劝她说这样做不对,要想想家人,并求她救自己。王芳未予理睬,但也没有对小荷进一步予以加害,她声称既然来了,就没想着活着出去,并割腕自杀,被回家的高伟发现后及时送至医院抢救。公安机关接报警后于2010年6月17日在医院将王芳抓获。

    在法庭上,被告人王芳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芳犯故意杀人罪,属情节较轻的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被告人王芳在被害人小荷丈夫高伟尚未离婚的情况下,即与高伟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并催促高伟与被害人小荷离婚,在多次催促离婚无果的情况下,即持刀到被害人小荷家中对被害人实施加害,并欲和其同归于尽,致被害人小荷六处受伤,已构成轻伤。综合整个案情,被告人王芳的行为不属情节较轻,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芳系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且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芳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芳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王芳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依法 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二、被告人王芳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小荷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6 35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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