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因施工需要,在路边挖建一个土坑供焖石灰使用,结果导致一名4岁男童跌入石灰坑中,造成三级伤残。5月23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令人警醒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该市某村委由于将卫生所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包工头承建,而包工头在焖石灰时无设危险警示标志,所以法院判令被告包工头任玉堂赔偿原告小强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4万余元,被告某村委对此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9年7月6日,登封市卢店镇某村委将本村卫生所建设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包工头任玉堂承建。任玉堂因施工需要,遂在路边挖建一个长3米、宽2米的土坑,供焖石灰使用。当年7月10日,该村4岁男童小强在经过这个石灰坑时,不幸坠入坑内,致双手及双前臂中度烧伤,经司法鉴定构成三级伤残。事后,包工头任玉堂与某村委均认为本次事故是由于小强“一不小心”造成的,与他们没有任何责任,因而不愿赔偿小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小强的父母无奈之下,只好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以小强为原告,一纸诉状将任玉堂与某村委告上了法庭,要求依法公断。
登封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任玉堂作为某村卫生所建设工程的承包人,为施工需要在路边挖建石坑焖石灰时,应当考虑到石灰坑处于公共场所,可能会给他人带来危险性,但却没有采取防护措施并没设置警示标志,对此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本院酌定为60%。被告某村委将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包工头任玉堂承建,对被告任玉堂在路边挖建石灰坑给周边带来的不安全因素,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应对被告任玉堂的过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小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对小强尽到监护职责,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本院酌定为40%。故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