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取不当利益,被告人王某利用欺骗手段取得他人身份证复印件,骗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2011年5月12日郑州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人王某以欺骗或取得六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虚构该六人系某公司工作人员的资料信息,在这六人均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从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行申办该六人的信用卡共八张,被告人王某用该八张信用卡套取现金透支使用,透支金额达人民币179304.6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骗取他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