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私接电线致人触电死亡的农民郭贵有、杜林波分别被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郭贵有、杜林波均为卢氏县磨口乡久富村农民。2003年9月份,久富村在电网线路整修时,郭贵有、杜林波等六户照明用电暂被停用。为了用电,郭、杜二人未向电管部门申请批准,私下于2003年9月9日从同组居民李欣家的电表箱外接一根照明用电线至二人家中,全长200余米,途经该组村民徐树良院子边沿处有一电线头接口,接口处外包皮剥落,导线裸露,郭贵有、杜林波用一截木根将裸露处的两股导线顶开。2003年9月13日下午2时许,同村居民郭长军5岁的儿子郭润超在此玩耍时,左手触摸到电线的裸露处,被电击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经协商,郭贵有、杜林波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3000元。
卢氏县人民法院队该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贵有、杜林波违犯国家电力管理法规,私拉乱接电线,导线裸露,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于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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