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发生口角,四名在校大学生将他人打成了轻伤,最终四名男孩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5月17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到十个月,并宣告缓刑,同时法院向四人发出“禁止令”:未经对方同意,四名被告人不得接触被害人。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郑州市法院系统首次发布的“禁止令”。
被告人杨某、魏某、肖某和赵某均系郑州市某高校的在校学生。2010年12月7日,被告人杨某因与另一学校学生胡某和曾某发生口角,之后杨某找到其同学赵某、肖某和魏某对胡某和曾某随意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胡某和曾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事后,杨某等四人共同赔偿被害人胡某医药费等费用6000元,赔偿被害人曾某医药费等费用20000元。
庭审中,针对四名被告人年龄尚轻的情况,该案的主审法官结合四名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帮助他们分析了其走上违法道路的原因,并希望他们能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四名被告人均对所犯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了深深的忏悔。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魏某、肖某、赵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四名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四名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同时,根据被告人犯罪情况,为促进被告人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法院在判决书主文中向四名被告人发出禁止令:四名被告人在六个月内,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曾某、胡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