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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面积缩水 房地产公司败诉

  发布时间:2004-02-09 09:36:43


    由于购买的商品房面积缩水,郑州市民王某一纸诉状房地产公司依法告上了法庭。2月9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房屋买卖纠纷案,判决郑州金成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金成)退还多收王某的房款2713.21元。案件受理费119元,由金成负担。

    2002年4月24日,王某购买金成开发的房屋一套,双方并于当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载明: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为181.39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2713.21元,总价款为492150元整,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双方自行约定的方式处理即:面积误差在1m2(含1m2)时不退不补;超过1m2(不超过3%)时,对超出部分多退少补;等超3%时,按第二条第(2)款执行。王某分别于2002年4月24日和5月9日共向金成交纳房款492150元,金成于2003年1月31日将该商品房交付王某,王某于2003年5月入住。2003年7月11日,王某取得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该商品房建筑面积为180.13平方米,比合同约定面积少1.26平方米。双方经过交涉,金成退给王某缺少的0.26平方米部分的房款705元,对多交的1平方米部分的房款不予退还。王某认为双方应按双方的约定即“超过1m2(不超过3%)时,对超出部分多退少补”的内容,由金成付给超出的1.26平方米的所有房款。扣除已支付的705元,金成应再支付其2713.21元,遂一纸诉状将金成公司告上了法庭。

    金成辩称,双方确实应按照双方的约定来解决面积差异问题。但双方的约定中“超过1m2(不超过3%)时,对超出部分多退少补”,该约定应理解为超过1平方米时,对超出1平方米之外的超过部分,实行多退少补。金成已退给王某超过1平方米之外的0.26平方米的房款,不应再退超出的1平方米部分的房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经审理查明,双方约定的“不超过3%”是指面积误差比绝对值不超过3%,面积误差比的计算方式为产权登记面积减去合同约定面积之差除以合同约定面积再乘以100%。本案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为0.6%。

    金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双方约定,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按照双方自行约定的方式处理,该约定条款中,按面积误差的大小分为三种情况,即:面积误差在1m2(含1m2)时不退不补;超过1m2(不超过3%)时,对超出部分多退少补;等超3%时,按第二条第二款执行。本案中,争议房产的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为1.26平方米,应按照双方约定的第二种情况即面积误差超过1m2(不超过3%)时,对超出部分多退少补的规定执行,该约定应理解为,当面积误差超过1平方米时,对超出产权登记面积的部分,实行多退少补,金成应退回多收王某1.26平方米的房款。由于金成已退回该1.26平方米中0.26平方米的房款,对剩余的1平方米的房款2713.21(1平方米乘以2713.21元)应退还王某,王某要求金成退还该1平方米房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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