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的“非典型肺炎”是一种传播性极强的病毒,对人类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较大威胁,在人类尚未研制出特有的预防药物之前,积极采取预防措施,才能真正保护好人民群众的普遍健康和生命安全。 然而就在全国人民众志成城、都在抗击非典期间,河南省荥阳市崔庙镇崔庙村农民李国强却在酒后闯进郑州市市政府设立的“非典”检查站,并在站内寻衅滋事,谩骂、殴打检查站工作人员和执勤民警,侵犯了公共场所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日前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被告人李国强,男,1970年1月29日生,汉族,系河南省荥阳市崔庙镇崔庙村农民,初中文化。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3年5月4日晚,被告人李国强酒后驾车行至郑州市郑上路须水转盘附近时,因其醉酒将胳臂碰伤,便下车闯进由郑州市市政府设立的“非典”检查站,要求检查站的工作人员为其包扎伤口,并在检查站内谩骂、吵闹,由于检查站内没有包扎伤口用的药品和器械,工作人员便对其进行解释、劝阻,李国强不听检查站工作人员的解释,劝阻,将检查站内用于检查“非典”的一盒体温计和桌椅等物品毁坏,并殴打检查站工作人员和执勤民警。当天,李国强被公安机关抓获。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国强在突发“非典型肺炎”疫情防预期间,酒后到“非典”检查站闹事,任意损毁检查站内公共财物,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从重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第(3)、(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之规定,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初被告人李国强有期徒刑2年。宣判后,被告人李国强未提出上诉。
据了解,此案系郑州市第1起、河南省第3起破坏抗非典案件。此前,河南省林州市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大闹卫生防疫站的河南省林州市农民杨喜来等6名被告人3年零6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河南省灵宝市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伤害抗非一线、并致包村干部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湖北省郧县农民雷思泉等3人2年零6个月至1年零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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