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法官,帮我们要回了应得的损失。”原告魏某等三人感激地说。“谢谢法官及时调解,解决争执,挽回公司其他损失”被告中国某航空公司代理人武某感动地说。5月16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调结这起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今年72岁的魏某、70岁的郑某及46岁的侯某均是郑州市民。2010年11月19日,魏某等三人通过某旅行网订购同年12月4日8时出发点为郑州、目的地为上海的FMXXXX号航班,承运人为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网购如此便捷,省时、省力、价格也不是太贵,而且操作简单、手续简便,令魏某等三人舒心,接下来便是耐心的等待。没想到的是,2010年11月30日晚8时许,魏某等三人突然接到某旅行网电话,被通知已取消12月4日的FMXXXX号航班。魏某等三人满心不悦,因为魏某、郑某要在浦东机场转乘12月4日下午2时的国际航班,而侯某也另有要事;三人要求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某旅行网妥善处理,经过一番协商未果后,三人只得另行购买12月3日的MU5XX号航班,并增加在上海一晚的住宿。
原来,2010年12月16日,魏某等三人通过网购所得机票的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被注销,该公司的债权债务由上某航空有限公司或中国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承继。
经过与该网购公司及承继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债权债务的公司协商未果后,魏某等三人一纸诉状将中国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该公司承担因不履行合同而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3083元。
庭审中,经过法官耐心释法,分清责任及精心调解,终于促使双方握手言和,自愿达成了协议:中国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自2011年4月21日起在5月20日之前向魏某等三人全额退还3张机票款共计1020元;中国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向侯某无偿提供由上某航空有限公司承运的自浦东机场至新郑机场的往返机票一套,自出票之日起一年内有效;魏某等三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