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间产生了纠纷,不是积极通过法律寻求解决途径,而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暴力教训对方,结果,此举非但没能让对方屈服,反而其被追究了刑事责任。5月16日,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被告人吕红升有期徒刑一年,并附带民事赔偿给伤者2600.98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红升与被害人吕某是前后村邻居。2009年期间,被告人吕红升与吕某因荒地桐树权属发生纠纷,后二人为此多次发生争吵。2010年3月1日20时许,两人为争输赢在电话中互相谩骂后,吕红升怒气未消便携带木棍伙同他人来到吕某住处,并用手中木棍敲击吕某家放置墙外的空调机,吕某听到响声后冲到院中,隔墙再次与吕红升发生争吵。被告人吕红升见对方仍不肯服软让步,便决定用武力教训教训对方,于是未经允许,吕红升手持木棍强行用脚将吕某家大门跺开,闯入吕某卧室内,用木棍将吕某打伤。案发后,经鉴定,被害人吕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同年4月23日被告人吕红升到荥阳市公安局贾峪镇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红升未经他人允许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吕红升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本院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时间、手段、共同犯罪情况及损害后果等多方面因素,确定被告人吕红升应负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吕红升构成自首,可以在40%的幅度内减少基准刑,本院综合考虑其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减少其基准刑33.3%。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虽然审理结束了,却给人留下深深的思考: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来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也是人们赖以生息的地方。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公民的住宅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那么构建和谐社会也就无从谈起。为此,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公民的住宅受法律保护,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犯罪行为。这就告诫人们:如果没有法定的事由,如果不被住宅主人的邀请,任何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将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被告人吕红升如果要多学一点法律知识,多一点这方面的认识,这起非法侵入住宅案也就不会发生,他本人也不会判刑入狱,两个家庭也不会带来诸多的痛苦和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