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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别人的自制报亭 触犯法律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1-05-11 10:57:39


    2011年5月10日,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王晓庆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现年35岁的被告人王晓庆系河南省西县农民,小学毕业后便在家里务农,一直无业。2010年11月某日正为钱发愁的王晓庆在我市某汽车站附近溜达时,留意到该汽车站门口的报亭,顿生歹念。 2010年12月5日22时许,趁四下无人之机,被告人王晓庆将刘某自制的价值3200元钱的报亭盗走,后经改装修整,又放回原处准备用于出租,被害人刘某发现后随即报了警,同年12月17日,被告人王晓庆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在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晓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数额较大,依法应予惩处。量刑时鉴于被告人王晓庆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追回,可予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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