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男孩宋某在父亲坐牢母亲改嫁后,整天靠偷盗上网。5月10日,郑州市惠济区法院正式审结此案。
宋某的父母离婚后,宋母改嫁。宋某跟着父亲生活,后来宋父打架进了监狱,宋某无处可去,便在亲戚之间轮流居住。2010年10月份,宋某辍学,无事可干,天天上网,没钱了就去偷人家的东西。
2010年12月10日,宋某在老鸦陈某网吧上网,发现网吧楼上的住户都不关窗户,宋某打算趁无人时进屋内偷东西。12月19日晚上12点,宋某在网吧西边一栋房的一楼找到了一个梯子(铁梯子,有2米高)搬到网吧所在楼顶阳台,继续在网吧上网,到第二天上午10点左右,从网吧出来上到七楼阳台搬着梯子下到七楼,看见一家窗户没有反锁,我就把梯子放到这家窗户下,顺着梯子趴到窗户边,打开窗户进到房间(标间)内,看见床上放着一个笔记本电脑,宋某便把这台笔记本电脑偷走。宋某随后用同样的方式从六楼房间的窗户进入,在梳妆台上偷到了一个镯子、四条项链装到口袋内离开。然后回到网吧继续上网。到第二天下午宋某拿着笔记本、镯子、项链从网吧出来时刚好被失主发现,宋某丢下东西逃跑。
12月25日,宋某又来到该网吧上网时被守候多日的办案人员抓获。
据宋某交代,2010年12月初,宋某身上没有钱,在网吧六楼的一个房间偷了一百元钱。
宋某说,父母离婚后,母亲走了,父亲打架进了监狱,他跟着亲戚过,心里非常的绝望,没有什么事情干,就天天上网玩游戏,没钱了就偷人家的东西。现在意识到了这是盗窃行为,是犯罪,我知道错了。
经鉴定,被盗的笔记本电脑价值2000元,该电脑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宋某应当在上述规定的量刑段内予以量刑。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宋某的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赃物已发还被害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