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酒后驾车撞击房屋死亡 房屋主人告上法院求索赔

  发布时间:2011-05-10 10:45:28


    酒后驾车害人害己。郑州市市民刘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越野车,行驶至二七区某村时,先后撞上一辆轿车、附近村民的房屋及屋内物品。房屋主人李卫国将肇事司机的妻子和儿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20000元。

    5月10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据原告诉称,2010年10月6日傍晚时分,刘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越野车,行驶至二七区某村时,先后撞上一辆轿车、原告的摩托车以及原告的房屋(包括一间小卖部),造成原告摩托车损毁、房屋及屋内物品受损、无法正常经营长达数月。该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司机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0月6日晚6时,刘某驾驶小型越野车行驶至二七区某村时,先后与一辆轿车、原告的摩托车及原告的房屋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刘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刘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受损房屋经评估认定,该住宅估损总值为53 756.98元,原告支付预算费1000元、检测费10 000元、评估费2015元。原告为防止房屋倒塌,租用钢管支撑房屋,支付租赁费用6000元。原告在外租住房屋,支付住宿费用525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0 000元。

    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对原告受损房屋现场进行勘验,原、被告双方共同认可原告受损房屋内物品损失价值3900元、摩托车损失为1200元。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刘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房屋及物品受损,经郑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现刘某已经死亡,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即被告王华、刘安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关于房屋损失、物品损失、检测费、预算费、物价评估费、租赁钢管费、住宿费用、邮寄费的主张,请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关于赔偿经营损失的主张,因系间接损失,且原告亦未能提交准确损失依据,故对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5月10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王华、刘安在继承刘某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李卫国房屋损失53 756.98元、物品损失(含摩托车)5100元、预算费1000元、检测费10 000元、评估费2015元、钢管租赁费6000元、住宿费5250元、邮寄费60元,以上共计83 181.98元,扣减交强险限额2000元,计为81 181.9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