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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岁男孩多次盗窃抢劫 数罪并罚判刑十五年

  发布时间:2011-05-09 09:41:40


    5月9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判处焦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从2009年8月到2010年8月,焦某共实施九次盗窃行为,盗窃数额共计45483元,其实施前五次盗窃时系未成年人,盗窃数额共计9040元。

    2010年8月22日中午,焦某、李某、杨某(二人均已判刑)经预谋后,三人携带两把螺丝刀、一把单刃刀到惠济区老鸦陈村,由李某、杨某望风,焦某趁姚某不注意,将姚某脖子里的黄金项链拽断,并抢走一节。经鉴定,被抢走的该节黄金项链价值728元。

    2010年8月22日下午五点多,焦某、李某、杨某经预谋后,三人携带到惠济区老鸦陈村某店门口,持刀威胁王某,欲抢走与王某聊天的贾某脖子中的项链,后因贾某反抗未能得逞。

    2010年8月25日晚上八点多,焦某伙同杨某、李某经预谋后,由李某、杨某望风,焦某在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三全路交叉口将闫某的一条黄金项链抢走,在闫某追赶焦某的过程中,焦某显示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威胁闫某。经鉴定,涉案的黄金项链价值7723元。

    法院认为,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携带凶器,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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