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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维权难问题

——签订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11-05-04 11:10:03


    民事案件中证据的作用及地位几乎是民事案件审理的根基所在,在涉及劳动案件工资追偿过程中,劳动合同的地位举足轻重。

    然而,根据我院开通“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月电话咨询热线”的统计,在所接到的电话咨询中,有98%的咨询问题都是追讨欠款的,有2%是咨询管辖及社会保险等其他问题的。在追讨欠款的咨询中,有95%是农民工个人追要拖欠工资的,有5%是由包工头追要拖欠工程款的。在对农民工个人咨询电话的统计发现,几乎100%的农民工都没有与用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所有的仅是一个口头约定。

    在此,劳动合同仅仅成了一个梦想,这就为漫漫维权路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就为一系列的悲剧发生埋下了隐患,就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埋下了隐患。

    因此,建议大力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是规范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文件。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有关部门要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特别是重点抓好农民工比较集中的采掘、建筑、加工等行业的监督检查,以此从根本上减少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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