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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发现漏罪 依法收监数罪并罚

  发布时间:2004-02-04 09:20:34


    近日,曾因贪污公款被判处缓刑的卢氏县横涧乡政府民政所所长李玉亮,因缓刑考验期间发现漏罪,被法院撤消缓刑,依法收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

    已过不惑之年的李玉亮原系河南省卢氏县横涧乡政府民政所所长,曾因贪污犯罪于2000年12月18日被卢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03年4月,卢氏县横涧乡人民政府在清理农村“三会一部”工作中,发现李玉亮在担任该乡民政所所长期间有玩忽职守行为,遂向检察机关报案。检察机关依法查明:被告人李玉亮于1994年5月至1998年3月,在担任卢氏县横涧乡民政所所长期间,负责该乡储金会的监督、管理工作,不认真履行《全国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管理暂行办法》和《卢氏县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章程》等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在横涧储金总会、营子储金总会,存在超范围,超额度,跨区域,无抵押对单位及干部职工等违规发放贷款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治理、整顿,致使储户大量存款不能及时兑付。经卢氏县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检验鉴定,至2003年3月7日,两个总会尚有1276353.2元违规贷款未收回。卢氏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后至2003年11月5日,又收回贷款128000元,现仍有1148353.2元未收回,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

    卢氏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玉亮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李玉亮因犯贪污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告人李玉亮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故应当撤销缓刑,对其实行数罪并罚。遂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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