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客车车主的引领下,他把装有20部手机的纸箱放进了客车后备箱内,然而,当他到站下车后发现,装有20部手机的纸箱不见了。2011年5月4日,记者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因未尽到保管义务,车主对乘客丢失的货物承担主要责任。
乘坐客车货物丢失
2010年3月25日12时45分,在新郑经营手机生意的刘东(化名)到郑州进货后,到汽车南站乘坐某运输公司的营运车辆,在该车主何占甫(化名)的引领下,他把装有20部手机的纸箱放进了客车后备箱内,当时他并没有告知何占甫纸箱内装的是什么货物。到达目的地时,刘东下来取货时发现纸箱不见,在与何占甫协商未果后,向新郑市公安局薛店派出所报案。刘东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称纸箱内共装有20部手机,有购货单,价值5100元。
何占甫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称看到刘东提着纸箱来前来乘车,就引领其到该车后打开后备箱,并告知其装好后关上后备箱,刘东关上后备箱后就上了车,并说客车的后备箱有锁,但不用钥匙也能打开。
法院判令承担责任
再次协商无果后,刘东将何占甫及其相关运输公司告上法庭。以拖运人某运输公司、何占甫违反客运合同约定为由,请求法庭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并向法庭提交了在某公司购买手机的3份购货清单,证明购货20部新手机价值为51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东按照何占甫的要求将行李放置后备箱中使自己失去了对该行李的控制权,直到下车时才能恢复;在此期间,行李的安全保管义务人为何占甫。同时,在运输过程中,该车后备箱也未上锁。因此,何占甫对造成刘东行李丢失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刘东携带贵重物品上车时应如实告知何占甫,以督促其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或采取更安全的保管措施,故刘东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何占甫应当赔偿刘东上述财产损失的70%,即3570元。
何占甫关于未见刘东把货物装载车上以及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称意见,与其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的陈述自相矛盾,且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运输公司作为该客车的挂靠单位,应当在何占甫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据此判决何占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东财产损失3570元,运输公司对何占甫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自相矛盾驳回上诉
宣判后,何占甫不服判决,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判决依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刘东辩称,何占甫不让我把行李放客车内,其领着我把行李放到后备箱内且该后备箱没有上锁,请求维持原判。运输公司陈述意见称,该纠纷与其无关。
郑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与购货清单及销售商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以相互印证,原审法院由此认定刘东丢失20部新手机并无不当。何占甫相关陈述没有其它证据相佐证,且与其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的陈述自相矛盾,据此驳回了何占甫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