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决被告人郝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今年21岁的郝某,是新郑市一农民,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2月9日被新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盗窃于2008年8月29日被郑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月15日被新郑法院撤销缓刑,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0年4月14日刑满释放。
刑满释放后的郝某,并没有汲取教训,反思悔改,反而在出狱四个月后疯狂窃取他人财物。
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10年8月25日至同年10月21日期间,郝某选择上午或下午,趁附近村庄农户外出家中无人之机,采取翻墙进入院内手法,分别窃取村民陈某院内停放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530元;窃取村民董某放在养鸡场住室内的现金1300;窃取村民郑某放于院里的红色亚军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520元;窃取村民董某某卧室内放的380元现金、一部OPPO牌手机及一枚古币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612元;窃取村民李某衣柜内的400元;窃取村民李某放于卧室内枕头下的一对重4克的黄金耳环及一个玉佛项链,经鉴定,被盗一对黄金耳环价值1300元;窃取村民李某某放在卧室内的2800元现金及身份证等物;窃取村民常某卧室柜子里抽屉内的200元现金等物;窃取村民王某放在卧室内的一条重7.2克的黄金项链、一对重2.1克的黄金耳环、一枚重2.63克的黄金戒指、一个重4.05克的黄金锁、三只白银手镯、一个玉观音吊坠和1400多元现金,经鉴定,被盗黄金饰物总重15.98克,价值5193.5元;窃取村民马某卧室内的一枚红宝石戒指、一部诺基亚手机和4170余元现金,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0元;窃取村民马某某放在东屋抽屉内400元现金、一个银手镯、一对银耳坠、一枚银戒指及两盒红旗渠烟。综上所述,2010年8月至2010年10月期间,被告人郝某入户盗窃11起,共计价值 22 235.50 元。
后因群众举报,郝某被警方抓获归案。案发后,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盗窃罪,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郝某盗窃数额为22 235.50元,对被告人郝某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
鉴于被告人郝某归案后主动交待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事实,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郝某具有多次入户盗窃情形,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郝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应判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