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热线近日收到多位司机反映,在江西上饶弋阳县、横峰县、万年县等地的中国石化加油站,柴油定时限量供应,如果司机想多加油,必须要在加油站内的易捷便利店购物,才能保证需求。那么,加油站强迫司机加油时购物涉嫌何行为?
第一种意见:本案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由于在商品交易中买卖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自愿、平等买卖商品是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的基本原则,交易关系的成立也必须是双方自愿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明确规定:“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按照上述原则和规定,任何强买强卖、强行搭售或者采取胁迫手段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也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从本案来看,加油站虽然有让司机加油必须购物的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是,行为人都是与司机商量着来的,没有使用暴力或胁迫,所以,针对这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只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他们进行调查处理就可以了。
第二种意见:本案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强买强卖是指在商品交易中,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这种行为明显地破坏了自由、平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于这样的违法行为,只有严厉的制裁,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平稳地向前发展。所以,只要这种行为发生,并且属于一般的表现就应进行治安处罚。按照政法机关的办案实践,构成强买强卖的行为有三种表现:一是强买强卖交易额100元以上的;二是多次强迫他人交易的;三是有暴力、胁迫威胁他人倾向的交易。行为人只要有上述三种情况中任何一种的行为,均要受到治安处罚法的惩罚。从本案来看,有关加油站行为完全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强买强卖商品行为,而不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强制交易行为。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强制交易行为是指一般的消费者在与厂家和经营者发生的交易行为,这种情况中消费者不愿受违法行为降制时可以不买,有不购买的退路,而本案就不一样了,因为司机必须给车辆加油车才能开,而能否加权利又在加油站。此时的加油站属于强势一方,司机只是弱势一方,加油站逼迫司机加油须购物实属司机无奈。所以,这种行为要比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严重,不给予治安罚款或拘留的行政处罚不足于警诫行为人
第三种意见:本案涉嫌强迫交易罪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八条所讲,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六)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统观本案来看,她认为本案加油站的行为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有关内容,起码符合本规定(二)、(三)、(四)的要件。因为按每天前去这些加油站加油的车辆100辆计算,加油站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司机交易的次数远远超过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肯定不止二千元,违法所得数额也肯定不止二千元。所以,对待这样的行为不严格动法,社会就不能和谐,市场经济秩序就会遭到破坏。本案此种行为是加油站整体的表现,所以依照刑法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强迫交易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