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安4月22日电:22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陕A419N0号红色雪弗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返回市区途中,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药家鑫恐张妙记住车牌号找其麻烦,即持尖刀在张妙胸、腹、背等处捅刺数刀,将张妙杀死。逃跑途中又撞伤二人。同月22日,公安机关找其询问被害人张妙被害案是否系其所为,药家鑫矢口否认。同月23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那么,怎样看待法院的判决呐?怎样评论本案的发生呐?
看法一:药家鑫捅死被撞者是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在作怪
药家鑫之所以撞伤人后不抢救而把伤者捅死,是与当前不良的社会风气有很大关系的。人们不会忘记,近几年来,社会上出现许多让人不可思议的怪现象,当属如下两个问题比较突出:一是救了人反倒被救的人所诬陷。郑州大学生李凯强案就是现实的例子。2009年11月的一天,李凯强上学的路上见一骑车老太摔倒在自己的后面,赶紧相扶,谁知老太却说自己摔倒是李凯强撞的。虽然知情人都说与他无关,最后,法院还是判他赔偿老太7.9万元。该案引起众多议论,大都认为以后不敢再学雷锋了;二是撞伤人不如再轧死。这种例子也比较多。原因是把人撞伤要比把人轧死赔偿的多。这些不正常的现象,本是好坏不分,荣辱颠倒的事,然而,却被一部分人的思想在崇拜,在模仿,药家鑫就是其中之一。在他看来,别人为讹钱财或少拿赔偿金能诬陷“雷锋”,能把撞伤的人再轧死,我为啥不能避免“撞到难缠的农村人”而把可能撞的是农村人捅死呐?只要做了,又不被人看见,一走了事不就与无事一样吗?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作恶者终究没有好下场。
看法二:既然有悔罪表现,应当放药家鑫一马
所药家鑫故意将被撞者捅死,手段残忍,罪恶之大自然不必多说,枪毙他三次也不多。不过,根据他在关押期间的表现稍微放他一马也是可以的,因为有如下理由:其一,不论怎么说,他是在家人陪同下投案自首的,并交代了全部罪行;其二,从他被关押和庭审中痛哭流涕,当庭下跪,承认罪过,向被害人一方诚恳道歉,愿意给被害人父母养老,给他们当牛做马,请求他们的宽恕……来看,他与那些作恶多端,临刑昂头,死不悔改的罪犯还是有区别的,确有诚心悔罪的表现;第三,能积极与家人筹集赔偿款,从经济上慰籍被害人家庭;第四,当前,有对刑事案件协商解决和从轻处罚的案例以及司法解释。第五,有不少相似案例对比。比如李启铭案。他们都是高校学生、“富二代”、驾车撞人、肇事后逃逸。虽然药家鑫案比李启铭案严重,但李启铭最终判处有期徒刑6年,而药家鑫改个死缓能行否?
看法三:药家鑫的行为不属激情杀人?
“激情杀人”是刑法理论上“激情犯罪”的一种,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激情杀人也是故意杀人,只是在主观上由于情绪的影响,引起认识的局限和行为的控制力上减弱,对于行为的性质、后果缺乏必要的考虑而产生突发性犯罪。与有预谋的故意犯罪不同,行为人没有长时间的犯罪预谋,没有预先确定的犯罪动机,也没有事先选择好的犯罪目的,所以,主观恶性小于有预谋的故意杀人。在本案中,被告人药家鑫是在开车撞倒被害人张妙后,因担心张妙记住其车牌号,为逃避法律制裁而实施的杀人灭口行为。被害人张妙在本案中完全是无辜的,从被撞倒直至被杀害,没有任何的过错和不当的言行。所以药家鑫的故意杀人行为不属于激情杀人。虽然我国的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激情犯罪”,但是在立法和审判实践中还是考虑了与“激情犯罪”有关的因素,一般会在量刑时从宽处理。笔者认为对“激情杀人”的适用应严格限制,否则不仅不能充分地实现刑罚的功能,还有可能产生负面效应,一些人会因为“激情犯罪”的轻判成本而受到不良暗示,一些犯罪嫌疑人会努力寻找“激情犯罪”的借口对抗指控。
看法四: 药家鑫有自首情节判处其死刑亏不亏
按照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药家鑫杀害张妙后,虽然逃离现场,但后来在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仍在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行为具备了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可是,一审法院仍判处其死刑。这样看来,似乎药家鑫投案自首划不来,如果早知道这样,还不如不承认,不投案自首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制定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这里的“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该是个整体文意,自首的被告人只有“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这三条全部具备才不可从宽处罚。药家鑫虽然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但人身危险性并不属极大,似乎也没有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的意图,所以,还是可以考虑从轻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