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王某、赵某、吴某都是未成年的中牟县某初中的学生,由于在学习生活中产生过矛盾纠纷,2010年9月的一天,在原告放学回家的路上,李某、王某、赵某、吴某将张某打成轻微伤,原告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了几天,支付医疗费一千多元。原告认为打人是由于四被告成绩差嫉妒自己学习成绩好,当时是初中生考高中的最关键的阶段,原告遭到四被告的殴打并且住院治疗,直接影响了原告2011年被重点高中录取,这样原告就可能向重点高中缴纳高价生费用,现在中考分虽然没确定,要求四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损失同时,先行赔偿原告上重点高中缴纳高价生费用的损失,双方协商不成,原告起诉到中牟县法院。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办案法官多次调解,四被告赔偿了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后,本案原告不要求法院对赔偿其缴纳差分高价款的诉讼请求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