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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鸡粪不小心洒落到公路上 滑到过路人致残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1-04-29 10:07:25


    原告张某与被告田某、王某都是一个村的村民,2010年2月的一天,原告乘坐被告王某驾驶的摩托车前往中牟县某村去找朋友玩耍,当天夜里,原告未佩戴头盔无证酒后驾驶被告王某无机动车行驶证的二轮摩托车载着王某回家,途中经过某村西的公路时,被田某拉鸡粪时所撒落在此处道路上的鸡粪滑倒受伤。原告受伤后,在医院治疗14天,并做了脾切除、左肾切除手术,原告的伤残经鉴定,脾切除评为八级伤残,左肾切除评为八级伤残。

    事情发生后,原告找到田某、王某。田某认为自己无任何责任,所撒的鸡粪不在路中间,量也很少,原告没有驾驶证,没有戴头盔,没有注意安全,酒后驾驶,应负全部责任,田某给原告700元是出于同情。王某则认为当时去玩时劝说原告不要去,原告坐在车上不下来,回家时,原告非要驾驶摩托车,自己是坐车的,事情发生与自己没关系。

    中牟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田某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撒落在道路上的鸡粪,对行人及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但田某未及时清理或者采取避免危险发生的有效安全措施,致使原告驾驶机动摩托车行使至撒落鸡粪地方时滑倒致伤,田某对原告受伤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案情按30%计算为宜。王某明知其摩托车无机动车行驶证,还允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饮酒后的原告驾驶,对原告受伤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案情按10%计算为宜。为此,判决被告田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6000元。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900元。一审宣判后,田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田某又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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