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兔子专吃窝边草,触犯刑律处刑罚

  发布时间:2011-04-26 10:03:00


    近日,中牟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对一个专门盗窃本村村民和朋友的被告人申某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的判决。

    该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2日下午,被告人申某某跳墙进入本村村民、被害人申少伟家中,将房间内的一部惠普牌笔记本电脑盗走后,让其女儿使用。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2380元。案发后,被盗电脑已追还被害人;2011年1月3日上午,被告人申某某到郑州市书院街其租住处的隔壁其朋友、被害人张小双的租房处,用事先配置好的钥匙打开房门进到屋里,将其1500元现金盗走。赃款已挥霍。

    该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申某某自愿认罪,且所盗赃物已部分追还被害人,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