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强奸案,被告人袁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张某与被害人朱某某原本相识,袁某和朱某是正在交往中的朋友。2010年6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袁某、张某将被害人朱某某骗至县城张某家中后,被告人袁某、张某即预谋轮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趁被害人熟睡之机,窜至被害人朱某某的房间,欲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因遭被害人极力反抗未得逞,后被告人袁某也窜进该房间,两人一起压制被害人就范,被告人袁某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在被告人袁某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又回到该房间内,用手机对该过程进行拍照,对被害人实施了威胁、殴打,并以此威胁被害人不准报警。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张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被告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但被告人张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