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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行为?职务行为? 没有证据自咽苦水

  发布时间:2011-04-29 09:53:16


    替别人干活,更要得到别人的认可,没有证据,只有自己的一厢情愿是没有用的。王锋诉张永的租赁合同纠纷案经终审判决,维持了荥阳法院的一审判决,此案终于尘埃落定。

    2008年,张永租王锋的钢管、管件等物品去工地干活,谁知道,活是干完了,租赁物不还了,租金也不付了,无奈之下,王锋一纸诉状将张永诉至荥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张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王锋租赁物并支付相应的租金。张永拿到一审判决结果,却是满腹怨气,又上诉到郑州中院,称自己是替一个叫宋松的人打工的,宋是自己的雇主,自己给王锋出具的租赁证明条也是代表宋松出具的,应该是职务行为,所以应该由宋松返还租赁物并支付租金。哎,可是这只是张永自己的一面之词,却没有出具任何宋松对此事认可的证明,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张永称自己的行为系代表宋松的职务行为,但是又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二审法院对此事实不予认定,遂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一场租赁合同纠纷就此结束,没有证据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只能承担败诉的结果,法律是公正的,也是严肃的,不懂得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再多的苦水也要自己咽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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