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分居两地感情不深 部队军人与老婆离婚

  发布时间:2011-04-21 14:57:05


    32岁的部队军人陈某跟老婆王某闹离婚,4月20日,郑州市惠济区法院正式审结此案。

    陈某说,2004年8月份经家人介绍跟王某相识,因为在部队的关系两人很少见面。2005年1月14日两人登记结婚,2006年4月生了儿子豆豆(化名)。陈某说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双方又因性格不合,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因此才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两人离婚;婚生子豆豆由王某抚养,陈某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

    王某说,不同意离婚。两人感情基础很好,也是通过长期的了解与慎重考虑才共建一个家庭。现虽有微小的矛盾,但未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加之孩子体制较差,年龄尚小。为了维护一个幸福的家庭,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陈某、王某在2004年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1月14日登记结婚,2006年4月育有一子豆豆。由于陈某长期一直在部队工作,与王某缺乏沟通,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薄,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

    法院认为:陈某、王某是通过长期的了解、慎重,才组建家庭的,已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婚生子豆豆年龄尚小,体制较差。又因陈某长期一直在部队工作,与王某缺乏沟通,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尚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双方若能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关心,有效沟通,还有和好的可能。故陈某要求与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陈某要求与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