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信阳一人才网站上发布了一条招聘信息,河南固始西九华山风景区开发有限公司招聘全职口唇茶采茶工,岗位要求应聘者需为女性(无性经验者),身体健康、热爱生活,形象阳光清纯,无不良嗜好;喜欢并热爱茶文化;胸围为C罩杯以上;身体明显部位不允许有伤疤及受伤等痕迹。按照岗位要求,应聘采茶工需根据春茶的采摘期每日采集“口唇茶”,每天必须按时进行口腔和身体的清洁工作,按时进行身体锻炼,日薪人民币500元。该招聘信息发出后,被网友传至各大论坛并引发热议。那么,招聘处女采茶女合法吗?答案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一:招工女性要求无性经验者是变相暴露她人隐私
隐私权是人的一种基本的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所以,隐私权绝不是有些人认为的“没啥大惊小怪”的问题,正是隐私权涉及到如此的重要方面,所以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都有所保护规定。而本招聘信息直接要求应聘者需为无性经验者,且胸围为C罩杯以上的女性,把女性最为隐私的部位变相暴露无疑,起码是无意中侵犯了应聘者的隐私权。
二:招采茶女要求胸围和处女不但做作且违法歧视就业者
由于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决定和社会的安定和谐,党和国家对公民人身平等和劳动权利非常重视,不允许歧视现象的存在,因此,宪法和其他法律不断在完善这方面的立法,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该法其他条款还做了如下强调:一、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三、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四、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五、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这些规定明确要求不得歧视劳动者,特别不能歧视妇女。而本招聘中只要求无性经验者,身体健康、热爱生活,形象阳光清纯,无不良嗜好,胸围为C罩杯以上的女性,言下之意即结了婚女性和胸围达不到C罩杯以上的女性等都要排除之外,很显然这种招工广告是违法的。
三:歧视就业的行为应受法律惩罚
应当说,本招聘信息有两方面的错误,应当追究两方面的责任:一是应追究招聘广告审查人员的责任。正像有的网友所讲,“该招聘严重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对人格是莫大地污辱。”因为广告业务的刊登属于工商部门管理,按法律要求,广告内容不得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不得有侵犯他人一切权利和伤风败俗的行为。如果审查不严,将违法广告刊登出去,比如,本案中刊登的“应聘者需为无性经验者、且胸围为C罩杯以上的女性”这样暴露他人隐私的广告,有关审查部门是应当承担责任的。二是招聘单位也应负违法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一条等规定,违反本法,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实施就业歧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实施歧视性招聘,与国家劳动法规相抵触,理应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