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现年44岁的李某,是河南新郑市一农民。平时好吃懒做、不爱务工的习性,经常使他坐吃山空,经济拮据。这不,眼看就快到了2010年的春节,家中还没有置办年货,怎么办呢?思来想去,就到村里转悠,当他看见村委院里的变压器时,眼前一亮,就找近邻与其臭味相投的李某某商量,果然不出其所料,当他把主意一说,李某某一拍即合。
2011年元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本村村委,翻墙入院,先将前几天偷偷跟电工学的本事用上,即将事先准备好的自制木棒把变压器上的“零号”捣掉,消除危险,再将变压器上的三捆铜线圈卸掉盗走,以1600余元价格将三捆铜线圈卖给一收废品老头,两人将所得的赃款挥霍。经鉴定,被盗铜线价值5460元。
同年2月,迫于警方追查压力,被告人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向本村村委退赔经济损失27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且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积极退还被害人赃款,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