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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稀里糊涂走错房间 殴打他人被判寻衅滋事

  发布时间:2011-04-18 15:16:10


    酒后闹事的事情已经屡见不鲜了,但从中吸取教训的却又寥寥无几。郭某就因为酒后走错房间将屋内的王女士一顿毒打,导致王女士外伤性颅内蛛网膜下腔出血,已构成轻伤。2011年4月15日,巩义市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郭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10年3月份,家住外地的王女士带着6岁的儿子来到巩义打工,母子俩在巩义市新华路宋陵大厦对面的一栋楼房里租了一间房屋。在2010年的11月3日这天夜里十一点多钟,王女士和儿子刚刚睡下,突然听到门外有钥匙开门的声音,王女士就心想会不会是小偷,于是穿衣起来准备到门口看一下,她还没走到门口就听到门外的人在跺自家的房门,王女士就问:“谁了?”,但一直没有人答应。由于这里条件不是太好,房屋门窗都比较破旧,没几下王女士家屋门就被跺开。一名醉醺醺的男子走了进来,王女士一看原来是住在自家楼下的小郭,就问小郭有什么事,但这位郭某不管三七二十一挥起拳头就打在王女士脸上,王女士当即倒在地上,头上鲜血直流。儿子看到这一幕吓得大声哭喊,邻居听到声音后赶过来才将郭某拉开。后郭某被民警带走,王女士被送往医院治疗。

    据郭某交待,他是去参加朋友生日聚会,由于久未谋面,便与朋友畅饮几杯,不知不觉间喝醉。家住五楼的郭某回家途中稀里糊涂爬到六楼,因钥匙开不开门遂将屋门跺开,看到“自家”有人,一气之下做出了鲁莽之事。事后,郭某积极应对此事,赔偿了两万元给王女士,并且获得了她的谅解。

法条链接: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了该罪,该罪是1979年从刑法中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罪名,构成该罪的行为既可以发生在公共场所,也可以不在公共场所。如犯该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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