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暑假,贺平和赵伟两家人带着各自的儿子女儿来到黄河边玩耍,没想到竟是这次游玩使原本两个幸福的家庭遭遇了人世间最悲惨的一幕,变得支离破碎。赵伟的妻子贺玲、小儿子亮亮,贺平的丈夫郭永健、女儿郭海青均落水身亡。贺玲的家人一纸诉状将河南黄河河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巩义黄河河务局、郑州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350000元。2011年4月13日上午,巩义市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纠纷案。
2010年8月5日,正值学生放暑假,天气十分炎热,家住巩义市河洛镇的贺平就和妹妹贺玲商量着带孩子们到黄河边游玩,此举得到了孩子们的一致赞同。于是贺平同丈夫郭永健、女儿郭海青、郭海园以及妹妹贺玲和小儿子亮亮,来到了黄河边。此时恰好巩义市黄河河务局在此施工,现场看起来比较乱,大人们在警告孩子不准往河边去后就在一边闲谈起来,孩子们自顾玩耍。11岁的亮亮拿着一个瓶子想到河边灌水玩,于是趁着大人不注意自己顺着黄河堤坝下到了河边,就在亮亮弯腰灌水时脚下打滑不幸落入了水中,郭建新听闻孩子呼救声后立即跳入河中施救,贺玲情急之下也跳入水中,郭建新的女儿海青看到爸爸下水自己执意也要下水救亮亮。由于连日来的不断降水,河面比往日高出很多,河底的淤泥也非常深,四个人渐渐被河水吞没,没有了声音……
事故发生后,经公安机关及当地政府近6个小时的打捞,四人的尸体被打捞上岸。贺平看着已经没有了呼吸的亲人不禁失声痛哭。
贺玲的父亲贺宝松、母亲刘珍、丈夫赵伟以及贺玲的大儿子赵兵在悲痛之余于2010年12月23日将巩义市黄河河务局告上了法庭,贺玲的家人认为贺玲等人到黄河边玩耍,经过被告施工工地,而该施工工地根本没人看守,也未任何警示标志,外来人员在工地进出没有任何人员劝阻,而被告黄河河务局也未尽到监管责任,贺玲等人员落水时,被告也未组织人员抢救,没尽到救助义务,贺玲的死亡与被告有直接的责任和联系,遂提出了本文开头的诉讼请求。
法院受理后,原告认为巩义黄河河务局管辖的两个施工单位:河南黄河河务局河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郑州黄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尽到看管责任,对贺玲等人的死亡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追加了这两个公司为被告。
法院开庭审理后,原告与三名被告之间展开了唇枪舌战。被告河南黄河河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原告的亲人贺玲等人的死亡地点位于巩义市河洛镇金沟黄河控导工程10坝-11坝坝裆处,该处属于黄河主河道,并非公共场所,也非自己的管辖范围,贺玲等人的死亡是因不慎溺水而死,非该公司的过错;其次,该公司的施工工地到处都放着醒目的警示牌,提示着人们不要靠近工地及近水的地方,他们并不知道死者是从什么地方走近黄河的。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巩义黄河河务局认为自己是水利部下属的河道主管部门,其职责是:按照黄河防汛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提防安全,保持行洪畅通,负责河道整治工作等职责,故只应对其以上法定职责承担责任,不应对其他意外事故承担责任。况且事故发生当天,在受害人进入危险区域前有人劝阻,受害人拐回后却绕道进入,才酿成了惨剧。事故发生后,该单位积极联系专业打捞队进行搜救,随后进行了募捐对受害者家庭进行援助,处处体现了人道义务,不应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被告郑州黄河工程有限公司也认为贺玲等人的死亡是由于其自身过错加之自然因素所致,该公司对此无任何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昨日上午11时30分许,庭审结束,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事情的发生距离今日已将近一年,但是失去亲人的痛苦对这两个家庭而言可能永远无法消失。眼看夏日已临近,本案法官也提醒广大市民尽量避免到危险的河边玩耍,以避免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