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被曝光在馒头中加入色素、防腐剂,回炉过期馒头,更改生产日期,制成“染色馒头”后销售到上海华联、联华等多家知名超市。昨晚,国家质检总局表态要求严查“染色馒头”违法行为。那么,如何看待这一行为呐?
分析一:本案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规定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标明了三个处罚界限:“处罚最轻的界限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应当着重说明的是,这种处罚最轻界限的内容不要求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时,必须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而是“足以造成”既是犯罪,就要受刑罚处罚的。因此,本案虽然没发现消费者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情况,但是其行为仍然符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构成要件。
分析二:对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者不但要严惩,消费者还可依法进行高索赔
本案行为除了触犯刑法第143条相关规定已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犯罪、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外,还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如下惩罚:一是执行该法第53条“食品召回制度”规定,令其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所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二是根据该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的规定,对违法者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同时,如果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应承担赔偿的责任。另外,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购买后除有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这些惩罚显然比以往一些法律所规定的加倍赔偿或双倍赔偿严得多。
分析三:产品召回制度亟待完善立法
产品召回制度是指生产商将已经送到批发商、零售商或最终用户手上的产品收回。召回的原因无疑是所售出的产品被发现存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国外早就实行并很普遍,而我国才刚刚起步。比如我国《食品安全法》第53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记录召回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并记录通知情况。”产品召回制度不是三包产品退换货制度,因为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产品召回制度是针对厂家批量性问题产品所实施的处理办法。其中,对于质量缺陷的认定和厂家责任的认定是最关键的核心。而三包产品退货换货是指产品自售给个体消费者之日起一定时日内,个体消费者发现产品性能故障的,可以选择退货、换货的办法。所以,二者的重要区别在于:产品召回制度是厂家成批召回问题产品,而三包产品退货换货是个体消费者发现问题产品后个别要求调换的问题。由于召回制度在我国实行的晚,立法也仅仅是个别现象,所以,不但非常不完善,而且缺乏具体执行的细则,很难保证所有企业都依法办事。为此,建议在召回制度立法上,特别在关系到公民生命健康的食品召回制度中,要从源头上把好关,细考虑,在生产、流通、服务、监管、咨询、投诉、举报等方面制定严格的规定,真正使制定出的法律起到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