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饱喝足,随手摔碎啤酒瓶,饭店员工劝阻招来殴打,余怒未息又将饭店玻璃门用脚踹碎,不料致路人轻伤获刑。4月13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乔某、冯某、邵某等三人六到七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的刑罚。
今年37岁的乔某,与20岁的冯某、23岁的邵某,均是平舆县农民,2009年春节过后,三人结伴来到新郑市薛店镇一家工厂打工,本来工作还算不错、月薪颇高,工作之余三人常有小聚,喝个小酒,倒也其乐融融,但去年8月份发生的一件事,令三人始料未及。
2010年8月22日晚上23时许,乔某、冯某、邵某等人到新郑市薛店镇某厂对面的一家饭店吃饭喝酒后,酒酣兴奋之余,乔某随手摔碎一啤酒瓶,冯某、邵某相继仿效,不但如此,还将凉菜倒掉,店员李某某和店主王某某来劝说,却遭到三人撕扯、殴打,余怒未息,三人又用脚将饭店玻璃门跺碎,玻璃飞溅,刚好将路过的行人刘某、李某某致伤。三人见势不妙,四散跑掉。被害人随后报警,至2011年2月,三人相继落入法网。经新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的伤情为轻伤,李某某伤情为轻微伤;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玻璃门价值498元。
另外:被告人乔某已赔偿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55000元,被告人乔某、冯某、邵某已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和王某某经济损失1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乔某、冯某、邵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乔某、冯某、邵某系初犯,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