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从郑州高新区法院获悉,该院以“恢复性司法”方式判决一起交通肇事的刑事案件。法官通过耐心的说服工作,使被告人方愿意赔偿被害人方死亡损失费10万元而得到从轻判处。
2010年11月29日9时30分许,年已6旬的被告人张老汉驾驶农用三轮运输车,沿郑州东新区中兴路由北向南行驶到一交叉口时,与由西向东驾驶电动三轮车的被害人、58岁的朱老太相撞。朱老太当场受伤躺倒路上。事故发生后,张老汉驾驶车辆未停,在继续前行200米左右时被群众追上拦下,并勒令其找车将朱老太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朱老太死亡。通过郑州公安机关事故认定,被告人张老汉驾驶农用三轮运输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过时速30公里,发生交通事故后又未主动停车抢救伤员,违反了《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所以,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官考虑到稳定社会安定和双方当事人年龄都比较大的实际情况,采取了“恢复性司法”方式来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最终使被告人方同意赔偿对方10万元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鉴于此种问题的解决,法院以张老汉犯有交通肇事罪从轻判决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恢复性司法”是一种新的刑事处理方式,其目的在于:犯罪人主动承担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并进行赔偿;受害人在物质、精神、人格方面得到利益救济、补偿;受损的社会关系也得到修整、恢复,同时,促进犯罪者早日回归社会,恢复一种正常的生活秩序。所以,可以产生积极社会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