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现年24岁的李某系新密市市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20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08年5月21日刑满释放。
与其他小贼不同,李某“聪明”地选择了异地作案,且到离公路乘车近、村庄与村庄之间间距大的农村中,并选择家中无人之际,自认为这样保险系数大。这不,在去年7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从郑州乘车至新郑市龙湖镇,在发现某村庄乔某家中无人时,即翻墙而入,先后在堂屋西耳房及东耳房共盗得900多元现金。
尝到甜头的李某,还在去年8月初的一天,从郑州乘车至新郑市龙湖镇,在发现某村李某某家中无人时即翻墙而入,进入堂屋东耳房盗得现金1450元。本想天衣无缝,不料去年临近春节,李某在网吧中被警方抓获归案,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应判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具有入户盗窃情形,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