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调解解决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张子旭与被告张小喜自愿达成协议:张小喜自愿定于2011年4月20日前一次性退还原告张子旭合同转让费55000元。
现年45岁的新郑市民张子旭与现年34岁的张小喜是同村人,本来二人关系尚好,可是,去年发生的一件事,让二人关系陷入紧张状态。
原来,2010年11月21日,张小喜将自己与他人签订的养猪合同转让给张子旭,并收到张子旭合同转让费55000元,当时,张小喜还出具收到条一份。张子旭满心欢喜的等待着早日投入养猪事业,并准备大干一把,可让张子旭没有想到的是,合同签订后却没了下文。一再催促下,张小喜不耐烦了,不但没有履行合同转入义务,亦拒不退还55000元转让费。张子旭再催要,张小喜干脆置之不理。张子旭又托熟人及村委调解也没有结果。
转眼到了2011年3月,无奈之下,张小喜于3月25日一纸诉状将张小喜告上法庭。
11日上午在法庭上,经过法官将近一个上午的讲明相关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讲明相关责任承担、讲明了法官要判决容易、但调处解决更利于双方以后的同村相处等道理。原告张子旭与被告张小喜终于被法官调解的苦心和诚意感动,双方心甘情愿地坐下来达成了文中开头的调解协议。(文中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