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女士至今回忆起去年深夜发生的那一幕仍心有余悸,不能自己。好在这名男子(郭某)已于昨日被巩义市法院以强奸罪判处二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坏人终被惩处,丁女士心里有了一丝安慰。
时间还要回到2010年11月2日这一天,凌晨4点多钟丁女士下班回家,当她走到巩义市建设路友谊宾馆时,对面驶来一辆摩托车。丁女士准备给摩托车让路,但摩托车的车速非常之快,迅速从丁女士身边飞过,丁女士啊的一声,她脖子上的金项链被骑摩托车的郭某夺走。郭某得逞后驾驶摩托车使出大约20米,看到丁女士在身后紧追还大声呼喊,于是郭某又驾车返回准备教训一下丁女士。郭某下车将项链扔到地上,紧接着便对丁某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郭某强行亲吻丁女士,并将丁女士裤袜撕烂,准备实施奸淫。丁女士强力反抗,挣扎中将郭某手指咬伤,并大声呼救。郭某因为害怕便放开了丁女士,驾车迅速逃走。后丁女士到派出所报警,警方根据附近摄像头拍摄的画面,不久便将郭某抓获。
这个郭某今年才20岁,初中毕业后便一直闲赋在家,整天游手好闲。据郭某交待,事发当晚,他刚刚从朋友家喝酒出来,大老远便看到一女子单独在路上行走,心中便起了歹念。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郭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