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是对一些犯罪情节轻微的罪犯不予收监,而放到社会上考验一定时期,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改造犯罪分子。但如果被宣告缓刑的人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原判缓刑就会被依法撤销。4月6日,河南省登封市法院对一起令人警醒的案件作出刑事裁定,依法撤销对罪犯孟峰的缓刑,将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孟峰系登封市告成镇的一位农民。早在2008年5月,其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万元。按说,得到宽大处理的他本该珍惜来之不易的机会,重新做人,可是他依旧不知悔改,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出手”。2010年3月21日上午,孟峰伙同赵梦涛(另案处理)乘坐本镇至登封的客车,途中联手将乘客李某的一部手机盗走。后经鉴定,该手机价值90元。2010年12月16日,该市公安局对孟峰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并建议法院对罪犯孟峰撤销缓刑,给予收监执行。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罪犯孟峰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窃取他人手机一部,虽不构成犯罪,但其违法行为违反了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故对公安机关提请对罪犯孟峰撤销缓刑的建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相关规定,遂作出以上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