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商场购物被无故殴打 商场是否该赔偿损失

郑州人民广播电台2004年2月2日《法官说法》节目内容 主持人:肖月

发布时间:2004-02-03 09:59:01


[法官简介]

    陈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

[案情介绍]

    2002年12月21日中午,李某与朋友一行四人在一商场购物,下午两点左右,当四人行至商场四楼电梯处,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遭到数个身份不明的人员殴打,殴打时间持续有五、六分钟,随后,实施殴打的人员离开现场,扬长而去。李某的左胫骨被打成骨折,受伤的李某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的规定,自己作为商场的消费者,在商场购物期间,本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应当受到保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商场赔偿自己所受到的各种损失共计一万零一百八十元。

肖月:

    李某的损失商场应不应该赔偿,为什么?

陈赞:

    李某与商场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现行的司法理念,经营者对正在接受其服务的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以及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安全,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的一个主要表现方面为在其所能控制的范围内,采取与其硬件设施相适应的合理措施,通过经营者工作人员的服务工作,谨慎注意、照顾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不致受到来自外界、第三人的侵害。

    本案中,李某遭到他人伤害,为突发性暴力事件,商场无法事先预见和预防,事发当时,商场的保安并未在场,李某处在保安能力所及的范围之外,且殴打仅持续了五、六分钟,施暴人即扬长而去,致使商场在客观上无法履行其作为经营者对消费者所负有的及时制止来自第三方侵害的义务,因此,商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应予免责。据此,李某的损失,不应由商场赔偿。

    责编/小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