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在装卸石料时突然从石料堆上滑下,不幸被车辆压成多处骨折,而车辆所有者王某和保险公司互相推诿,都不愿担责。2011年3月30日,巩义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依法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和王某分别赔偿原告孟某80533.52元、41741.8元。
孟某系我省荥阳市一村民,在登封市一家石料厂工作。2009年6月16日这天,孟某在石料厂院内装卸一堆石料,而就在这时,来厂内送货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准备开走,当司机小赵开车向前移动时,正在卸货的孟某突然从石料堆上滑下,小赵来不及刹车,就这样孟某双腿不幸被压伤。随后,孟某被送往解放军第一五三医院抢救,经诊断,孟某多处骨折,在医院住了一个月,花费6万多元。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大队认定,司机小赵和孟某均无责任,属于交通意外。孟某出院后多次找到车主王某要求赔偿,而王某称其车辆在平安保险河南分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对于孟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和自己无关。孟某无奈之下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其医疗费、残疾人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66391.6元。
法院受理后,依孟某申请,依法追加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而该公司在诉讼中称,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约定,在被保险人无责任的时候,其公司仅在无责限额下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治疗所用药物部分属于非医保用药,其公司不应当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受伤系被告车辆的碾压造成的,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小赵和原告均无责任,但该事故认定书的无责任认定并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即使属于意外事故,机动车一方仍然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王某在平安河南分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自己承保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分担王某的责任风险;平安河南分公司辩称的其应在无责任赔偿的限额范围的承担责任,但“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按照机动车方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来确定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赔付数额,遂后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