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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假扮嫌疑人 带领“公安”来抓赃

  发布时间:2004-02-03 09:54:08


    先是到通信店抵押手机,接着又摇身变成犯罪嫌疑人,带领公安人员前去抓赃,店老板自然成了购赃人,如果不想被拘留,一条路拿钱私了。被告人自以为设计的天衣无缝,结果却是钱没到手,反被判刑。

    2004年1月 30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敲诈勒索案,导演这场闹剧的被告人陈浩犯敲诈勒索罪,被依法判处拘役3个月。

    2003年6月19日下午3时许,郑州市无业人员陈浩、任江(不起诉)、闫新亮(在逃)聚在一起预谋敲诈钱财,接着选定了作案目标。先由陈浩来到郑州市中原区西十里铺大街司某开动通信器材商店,以其急需用钱为由,以600元的价格将一部银河牌手机暂押给司某。下午6时许,陈浩充当盗窃手机的犯罪嫌疑人,任江和闫新亮冒充公安人员,三人驾驶豫A00343号白色昌河车到司某的通信商店,以司某购买赃物为由将司某带走谎称要将其拘留,后又提出让司某交2000元罚款私了,司某同意私了后,与家人联系并约定到郑州市桐柏路杜康大酒店附近等候交2000元罚款。司某的哥哥接到电话后,感觉不对劲,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当任江带着司某去杜康大酒店取款时,被守候的公安人员抓获,陈浩、闫新亮二人逃走。2003年9月14日被告人陈浩被抓获归案。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手段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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