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时只有在电影里才能见到的惊险镜头在龙头寺泰山大道上演:一辆的士东摇西晃地在车流中快速穿行,而引擎盖上竟趴着一个身穿制服的男子,情况万分危急!最终,这辆“疯狂的出租车”在1公里外被逼停。原来,这辆的士因涉嫌违章待客,的哥不满交通执法队员检查,于是将执法队员逼上引擎盖后驾车飞奔。因涉嫌暴力妨害公务,肇事的哥李某已被警方刑拘。那么,肇事司机到底属于何行为呐?
本案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之所以笔者认为本案符合我国刑法上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的要件,是因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是指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的主要特征有如下几点:
一、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实施这种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多种多样。如为泄愤或报复他人而用汽车向人群冲撞,为防盗而私架电网的或者明知盗走窨井盖会发生人员掉入窨井身亡的等等情况。不论行为人出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也不论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二、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三、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与上述危险方法相当的犯罪方法。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1)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2)其他危险方法,应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也就是说,这种危险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结合本案来看,出租车司机李某的行为与上述规定紧密联系。因为从表象上看,他只是用车顶着一个执法队员在跑,没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和不特定公私财产的安全。但细分析,他的行为恰恰多处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件。比如,他把交通执法队员樊增旭逼上出租车引擎盖后,本来就够危险的,可他仍驾车以60公里的时速在人多车多、交通复杂的市区飞奔,这种行为肯定引起其他司机的关注,影响整个道路交通的安全秩序,这是其一。
其二,他在驾车飞奔中为摆脱交通执法队员樊增旭,竟违反交通规则,把头不住地往外伸,同时又有吼骂执法队员行为,这是他自己的危险行为,这是其二。其三,是标准的危险方法,即他明知他的车辆引擎盖有执法队员,仍用走S路线在繁华的市区向前奔跑。总之,出租车司机李某的行为不论从主观上还是从客观上是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件的。
本案中出租车司机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该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该案中,出租车司机因违章停车,遭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盘查,此时的交通执法队员属于行政处罚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交通监督处罚职能和从事对客运出租汽车监督、检查的职责,很明显其主体资格和客观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异议。在其执行职务时,被执行人理应配合。然而,出租车司机在主观上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却故意对其实施暴力,威胁行为,使其不能顺利执行职务,逼执法队员跪到车辆引擎盖上。并在高度危险的情况下,仍然在车流量较大的闹市街区以时速60公里的速度疾驶1000多米,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除了使被妨害的执法队员的公务活动受到干扰无法进行,还给国家的正常交通管理活动造成了严重影响,同时也给该名执法队员的身体健康和其他人身权利造成了侵害,故出租车司机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本案不构成犯罪,只可做治安处罚处理
之所以持此观点的原因是:其一,本案认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观点不太符合法律规定,因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也就是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是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有限制的,而不是无所不包的。只有行为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采用的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能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比如故意驾车对人群冲撞就是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的行为。而本案只是车头载着一个执法人员飞奔1公里,且没造成严重后果,明显与放火等四种行为不相当。
其二,说本案构成妨害公务罪也有些严重。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案司机没有使用暴力和威胁方法,虽然载着一名执法队员飞奔有过错,责任并非完全在司机,比如,执法队员执法时态度怎样?向出租车司机出示了证件吗?是否先教育后执法等?再说,在司机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时,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能构成妨害公务罪,而通观全案,执法队员只是受了轻度伤,其他财物并未遭受损失,所以,达不到刑事犯罪标准。
因此,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即便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从重处罚,也只能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