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上午9点,六辆警车迅速停靠在胜达公司门口,从车上下来十几名身着法院制服的干警,引得路过市民纷纷驻足观看。“刑经理你好,我们是中原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这是我们的工作证和搜查令,鉴于你公司没有按照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院判决,我院决定对你公司进行搜查并处以30万元罚款。”摄于法律的威严,在同行媒体的镜头下,胜达公司负责人主动提出当场支付现金30万元,并通过银行转帐汇入法院指定账户30万元。至此,这一执行难案得到圆满执结。
申请执行人苏运福与被执行人胜达公司系劳务承包关系。胜达公司于2006年将其承包的南阳玉龙苑3#、4#主体结构劳务分包给苏运福施工,苏交付工程质量及进度保证金15万元。进场施工后,胜达公司并未完全按合同约定支付其全部劳务费用,且在该工程已经检查验收并评定为优秀结构工程后拒绝返还保证金。苏多次追讨欠款未果,遂将胜达公司告上法庭。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胜达公司支付苏运福剩余劳务费、保证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共计60万元。
该案欠款数额较大,又属农民工工资。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践行人民司法为人民的理念,中原区法院执行法官在认定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迅速采取强制措施,并通过耐心说教争取被执行人的主动配合。最终在多方压力下,被执行人主动兑现全部执行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