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别人鲜奶进行加工,却不检测三聚氰胺是否超标,就随意销售毒害他人身体健康。 3月30日,荥阳市人民法院对郑某、刘某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0年8月6日、7日,被告人郑某(任荥阳郑氏乳业公司经理)、刘某(任荥阳郑氏乳业公司化验室负责人),违反《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在没有做相应的三聚氰胺检测的情况下将马某的17890公斤鲜奶代为加工成全脂淡奶粉2020公斤,后由于马某未支付加工费,被告人郑某在没有进行三聚氰胺检测的情况下将代马某加工的全脂淡奶粉予以收购,收购后也未逐批次进行三聚氰胺检验,并于2010年11月28日将其中200公斤全脂淡奶粉生产成烘焙专用粉,在出厂时也未逐批次进行三聚氰胺检验,便销售到沈阳、原阳等地,销售金额为15000余元。案发后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荥阳郑氏乳业公司于2010年8月6日、7日生产的两个批次的尚未销售的1820公斤全脂淡乳粉和2010年11月28日生产的一个批次的烘焙专用粉三聚氰胺含量超过国家标准。后荥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未销售的1820公斤全脂淡乳粉予以查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作为荥阳郑氏乳业的负责人,被告人刘某作为该公司化验室负责人,违反国家关于收购的鲜奶及出厂的成品均实行逐批检测的规定,其应当知道不逐批进行检测可能会造成含有三聚氰胺超标的食品流入市场,但仍然不进行逐批次检测,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人郑某、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