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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组长煽动群众毁坏财物被诉

  发布时间:2011-03-29 08:31:46


    1996年10月,被害人曾某某和其所在的中牟县八岗乡常店村第二村民组签订了一份为期2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2008年10月,时任该村民组组长的被告人李马合以被害人合同违约为由,欲将曾彦中承包的土地收回,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09年4月14日下午,被告人李马合在村委会用高音喇叭指使、煽动该组村民,让到被害人曾某某承包地上清理附属物。该组村民李留锁、陈金娥等二十余人到曾彦中的承包地上,将被害人所种5.8亩麦苗毁坏。同年4月17日下午,被告人李马合再次用同样方式,致使该组村民李留锁、陈金娥等人将被害人曾某某承包土地上的鹅棚砸毁,致使该棚内所养鹅损失232只、石棉瓦毁坏76块,李留锁、陈金娥等人还将该处被害人培育的西瓜苗毁坏3500棵。经鉴定,被毁财物价值共计13018元。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上述事实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中牟县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向中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李马合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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