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雇佣驾车运送乘客,在途中小便时因没有熄火,结果被租车人将这辆价值10多万元的轿车盗走,对此谁应承担责任?此案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之后,3月30日,河南省登封市法院向外界公布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的重审结果。
2007年5月30日下午,登封市民张敏打电话约来亲戚李伟,让他开着张敏刚买的别克小轿车送一租车人到郑州。当李伟驾车行至郑州市长江路与石柱路十字路口的东南角时,因急于下车小便,便没有将该车熄火就走进了则所。不想“完事”后出来一看,轿车已被租车人乘机盗走。李伟见状不妙,当即报案,该案虽在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立案侦查,但现今仍未侦破。
事发后,张敏将李伟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因车辆丢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此案在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之后,李伟仍旧感到自己赔钱“冤枉”,最终该案被发回登封市法院重审
法院经重审后认为,公民因过错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本案被告李伟在驾驶原告张敏汽车运送乘客过程中,因自己未拔掉钥匙和熄火即离开车辆去办事,造成原告车辆丢失,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让被告开车送一租车人到郑州,未对租车人身份进行核查,没有尽到确保安全的审核义务,故对丢车一事也存在一定过错,其本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本案事实,法院最终酌定原、被告承担责任的比例为4比6,故判令李伟赔偿原告张敏684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