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盗窃,出手被抓,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情节,本来可以获得罚金等轻度刑罚处罚,然而,取保候审期间他却选择了逃跑,这一跑让其获得的是实刑处罚。2011年3月30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起盗窃案件,判决被告人郭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今年19岁的郭某,是河南省淮阳县一农民。去年10月28日,经朋友介绍,郭某乘车到新郑打工,途径许昌时,身上的钱包被窃,自感见朋友很没面子,就想先弄点钱再说,于是郭某就在新郑市内转悠寻找赚钱机会。晚上21时许,郭某徒步走到新郑市洧水路一家网吧门口,看到一辆暂新的比德文牌电动车停放路边,且四周无人,就起了占有的念头。郭某走上前去,又发现车没有上锁,更增强了他的占有欲,不管三七二十一,郭某骑上车就走。郭某没有料到,他的举动早被远处骑摩托车的两名便衣民警盯上,骑了大约二、三百米便被便衣民警抓住了。后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电动车价值153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同年11月5日,警方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对其做了取保候审的决定。2011年1月20日,法院依法传唤郭某到庭接受审理时,郭某外逃,拒不到庭,法院只好裁定中止审理。郭某怀着一跑了之的心态,于2011年2月2日踏上了前往南方打工的列车,可他万万没想到,警方已在网上发出了追逃通缉令,就在这趟列车上被铁路公安干警抓获,移交衡阳车站派出所,郭某再度落入法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盗窃罪。
法官说法
承办此案的法官王勇说,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盗窃罪,盗窃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15000元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被告人郭某应当在此幅度内量刑。
根据被告人郭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如郭某系初犯,盗窃的电动车价值经鉴定为1530元,数额比较而言不是很大,且已被警方取保候审等情形,郭某如能在审理期间接受传呼,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真实的悔罪表现,单处罚金不成问题。可是,郭某在审理期间选择了逃跑,逃避应承担的责任,与法律对抗,处罚时就是定罪量刑应考虑的情节。
因此,奉劝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要抱有侥幸逃避法律惩罚的幻想,不要抱有不负责任的心态,要面对现实,勇敢承担责任,有勇气去悔过自新,才是正确出路。要知道“天天网恢恢,疏而不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