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闯红灯、乱停车辆、乱穿马路、乱扔垃圾”这些陋习在全国各市多多少少都存在。最近,武汉市在进行为期近一个月的宣传之后,通过媒体随机曝光10名有这些不文明行为的名单,被全国各大网站转载,数以万计的网民参与热评。那么,曝光不文明行为名单合法吗?有如下观点:
一:曝光不文明行为人侵犯他人隐私权
之所以持此种观点,是因为以下理由:一是目前人们的思想素质普遍达不到较高水准,少数不文明市民存在较差的行为不足为奇;二是有关部门懒惰,没有深入群众中进行拉网式教育,许多市民,特别是近些年来农村涌入城里的农民较多,他们中间许多人根本没有接受到什么思想和文明教育;三是与罪犯相比,不文明市民只是道德缺陷,应在受罚中轻于罪犯。因为,罪犯的隐私依法还不准曝光的,那么,怎能把少数市民的不文明行为曝光呐?再说,我国法律和《行政处罚法》也没有对当事人隐私可以曝光的规定。所以,依理依法而论,把不文明市民名单曝光只能警告一时,而不能取得长久效果。
二:曝光隐私是否侵犯名誉权有区别
目前,人们一提到隐私被曝光就不分青红皂白说侵犯了他人名誉权。其实,曝光隐私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是有情况区别的。也就是说,只要对社会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公众利益或大多数人利益构成侵害的,曝他的光不但不属于侵犯他的名誉,而且是应该的。比如,武汉市对“乱闯红灯、乱停车辆、乱穿马路、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以及对破坏公共设施和捣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曝光就属于应该的。因为,上述不文明行为是人人皆知的危害社会利益和或大多数人利益的陋习,又是少数人侵害多数人权益的行为;反之,出于危害社会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公众利益或大多数人利益去实施不该曝光而曝光他人行为的应当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是应当受到惩罚的。比如,对他人合法的夫妻关系、室内裸体生活、澡堂洗浴和上卫生间、以及对未成年人罪犯等曝光,就是侵犯他人的隐私和名誉权。因为,此种行为是卑鄙的、违反公共道德或法律的。分清了是非,才会有恨有爱,分清利弊才能选择。因此,对隐私被曝光的问题都应有个正确的理念,才能去正确对待。
三:市民的陋习责任在政府教育没做好
“玉不琢,不成器”、“子不教,父之过”。自古有以来的经验证明,物要有用得修缮,人要有用须教导。目前,我国少数市民的素质较低,不文明的陋习根深蒂固,给城市建设和市容确实带来了不小隐患,侵犯了多数人利益,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然而,这种问题的根源不在他们,而在政府。我们不是经常听到这样的话吗:“问题在下面,而根子在上面”,“没有落后的群众,只有落后的干部”吗?这说明,追究问题应寻找问题的根源。所以,对不文明的市民进行曝光虽然显示了政府部门敢于对违法乱纪现象来硬的手段,但是,要真正提高少数不文明市民的素质,使他们能够自觉克服不良陋习,政府改变作风,工作扎实深入,对他们经常地、有效地教育才是关键。